2017年1月27日 星期五

讀了網路上一篇法律與道德的論述,覺得有偏頗,貼文加以駁斥。


  • 13:20-13:50
  • 網路那篇文章的標題是《法律不是道德的最底限:法律可以不道德,道德可以不合法》其內容強調法律和道德是兩不相干的事。
  • 我的駁斥文如下:
    • 如果人們認為法律與道德是完全無關的兩回事,那麼人們選擇立法代表時,就不會考慮他們的道德與操守。被具有這樣思維的人民選出來的立法代表,在立法過程中就理所當然地不考慮任何社會正義與道德。因此人們選出不考慮道德的立法者及執法者,最後就害了自己、眾人以及下一代。惡法之所以被認定為惡法就是因為不道德,必須除去才能維持長治久安。道德不但是用來約束自己,也是用來選擇朋友、配偶、事業夥伴、作各種個人和公共決策的重要依據。我們認定惡法是因為它不道德,惡法被執行是因為惡人當政,他們不認為法律與道德有關。當有人認定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時,我會選他當立法的代表或執法者,如果那人不認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時,我絕對不會附和他,也不會選他,否則我就對不起我的良知,也對不起我的善良的朋友,也對不起我的後代。
    • 「法律可以不道德。道德可以不合法。」的說法在語意上不明確,容易產生語意混淆。若要符合原文想要表達之意,可能要加以修飾。較接近的一種說法可能是:「立法者可能制訂出不道德的法律。符合道德的言行,可能違反不道德的法律。」
    • 美國的尼克森總統因水門事件而下台,是因為人民發現他的行為不誠實,用道德訴求把他趕下台。但因為他並不犯法,所以也無法可治他。人們要求公共人物有道德,因為人們希望被品格良好的人領導。可見道德不只是用來要求自己而已,也是對所託付的人的一種期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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